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1财保108号申请人路春杰。被申请人徐州市同力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泉山区奎山中街奎果一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广备,总经理。被申请人夏志华。
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5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兆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