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252号申请执行人郑伟,男。被执行人郭荻莘,男。被执行人陈容晖,女。关于郑伟与郭荻莘、陈容晖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年西民(商)初字第23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郭荻莘、陈容晖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郭荻莘名下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陈容晖名下银行存款。
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光庆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焦 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