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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21民初85号

原告文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文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21民初85号原告文某,女。委托代理人龙某。被告王某,男。

原告文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文某以与被告王某庭外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财产保全费10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文某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宋丹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马孟春附本裁定书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