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执保12号申请人某甲公司被申请人某乙公司申请人某甲公司对被申请人某乙公司拟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申请人某甲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某乙公司进行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在内蒙古京能盛东电厂的应收账款。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定如下:1、冻结某乙公司在内蒙古京能盛东电厂的应收账款776万元,期限12个月,从2016年1月25日至2017年1月24日止;2、对该应收账款,未经本院同意,不得向某乙公司支付。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启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史 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