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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石民初字第805号

林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林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石民初字第805号原告林某。委托代理人沈益峰,如皋市高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王久华,江苏九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见习

书记员  张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