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石民初字第805号原告林某。委托代理人沈益峰,如皋市高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王久华,江苏九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见习
书记员 张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