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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1533号

胡彬与重庆俊凯贸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胡彬,重庆俊凯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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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533号原告胡彬,男,汉族,1986年7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被告重庆俊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棉花街19号B幢2706号,组织机构代码73984025-1。法定代表人吴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彬与被告重庆俊凯贸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彬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彬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胡彬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罗晓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娇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