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03执186号

申请执行人颜春燕与被执行人吴中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颜春燕,吴中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186号申请执行人颜春燕,女,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吴中平,男,198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洛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465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中平在银行账户的存款;

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吴中平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杨友聪执行员  张英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凌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