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186号申请执行人颜春燕,女,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吴中平,男,198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洛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465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中平在银行账户的存款;
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吴中平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杨友聪执行员 张英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凌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