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知终字第2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百花洲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世贸路898号博能佰瑞琪大厦A座2001室(第20层)。法定代表人姚雪雪,社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兴宇,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市直一区10号楼2单元601室,现住山东省日照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唐小媛,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博库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海北路359号5楼。法定代表人徐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莉,女,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百花洲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高兴宇、原审被告博库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百花洲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百花洲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知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生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百花洲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燕如
代理
审判员 陈 宇
代理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莉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