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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蓬民初字第115号

李某某与王道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20-06-04
所属地区
山东省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亚芳;王道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蓬民初字第115号原告李亚芳,女,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大辛店镇小杨家村129号。委托代理人罗世灿,山东同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道政,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原住蓬莱市花园后街137号。已故。本院审理原告李亚芳与被告王道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因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死亡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道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莉敏

审 判 员  王 琪

人民陪审员  徐国利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吕军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