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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二初字第00820号

姚刚与汪小何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姚刚,汪小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二初字第00820号

原告:姚刚,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告:汪小何,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刚诉被告汪小何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刚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姚刚负担。

审判员 姚 庆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余卫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