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财保51号
申请人:平学信,男,汉族,1971年3月生,郯城县人。
被
申请人:张洪岩,男,汉族,1987年6月生,临沭县人。
申请人平学信与被申请人张洪岩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已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洪岩驾驶的鲁QA1J**号厢式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平学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洪岩驾驶的鲁QA1J**号厢式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佟晓赋
审判员 颜丙娜
审判员 杜建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