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民新二初字第59号原告杨贵锁,男,汉族,1951年4月30日生。原告王学平,男,汉族,1965年7月24日生。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常皓东,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林涛,男,汉族,1974年3月25日生。委托代理人王保江,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青,男,汉族,成年。(现在新乡市第二监狱服刑)。
原告杨贵锁、王学平诉被告宋林涛、李海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自愿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贵锁、王学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1元,减半收取为1580.5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媛媛
代理
审判员 李 会陪 审 员 刘晓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