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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7857号

王班与东曼瑞美文化传媒(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班,东曼瑞美文化传媒(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7857号原告王班,男,1989年3月6日出生。被告东曼瑞美文化传媒(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枫竹苑二区未来假日花园二期综合楼1号楼13层1305室。法定代表人王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班与被告东曼瑞美文化传媒(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王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班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曹元元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