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7857号原告王班,男,1989年3月6日出生。被告东曼瑞美文化传媒(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枫竹苑二区未来假日花园二期综合楼1号楼13层1305室。法定代表人王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班与被告东曼瑞美文化传媒(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王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班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曹元元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