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485号原告任芬,女,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陵川县人,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海成,男,195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陵川县人,农民。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芬诉被告王海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任芬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芬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任芬负担。
审 判 长 李 沫
人民陪审员 李纯忠
人民陪审员 杨秀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姜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