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177号
原告:罗某,女,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李某,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罗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颖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辉 百度搜索“”
罗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177号
原告:罗某,女,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李某,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罗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颖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