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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民初9号

夏卫东与湖北莹辉科技有限公司、怀宁东辉贸易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夏卫东,湖北莹辉科技有限公司,怀宁东辉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9号

原告:夏卫东。

被告:湖北莹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伏莲,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怀宁东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高河镇孔雀路宁兴花园B10幢-126号车库,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绪如,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卫东诉被告湖北莹辉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怀宁东辉贸易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夏卫东在本案纠纷起诉之前,已于2016年1月5日以本案同一事实向安徽省怀宁县公安局报案,指控肖向辉涉嫌骗取其怀宁县新兴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怀宁县公安局于当日受理该案后审查至今。2016年1月22日,原告夏卫东据此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中止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讼争的案件事实与公安机关受案审查的涉嫌合同诈骗的事实具有竞合性。由于公安机关的受案审查工作尚未结束,而本案的审理需要以公安机关审查结果作为依据。故原告夏卫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方金才

审 判 员  吴传久

人民陪审员  张北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叶 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