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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二民终字第00120号

苏全香与赵蓓蓓、郭世贵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全香,赵蓓蓓,郭世贵,郭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二民终字第001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全香,女,汉族,1952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吴文广,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库尔勒市。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蓓蓓,女,汉族,1962年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世贵,男,汉族,1938年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然,男,汉族,1989年出生。(系上诉人赵蓓蓓的儿子、上诉人郭世贵的孙子)上诉人赵蓓蓓、郭世贵、郭然共同委托代理人贾国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赵蓓蓓、郭世贵、郭然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相祖,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全香与上诉人赵蓓蓓、郭世贵、郭然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2015)库垦民初字第00289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苏全香的委托代理人吴文广,上诉人赵蓓蓓、郭世贵、郭然的委托代理人贾国成、王相祖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2015)库垦民初字第002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苏全香预交1133元,退回上诉人苏全香;上诉人赵蓓蓓、郭世贵、郭然预交100元,退回上诉人赵蓓蓓、郭世贵、郭然。

审判长  石红燕

审判员  盛云华

审判员  吴 燕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邓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