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5)柳铁执保字第152号 原告柳州市菱鑫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上海安峰物流有限公司: 我院正在审理的原告柳州市菱鑫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菱鑫公司)诉被告上海安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峰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菱鑫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5)柳铁民初字第498-1、498-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安峰公司在安吉汽车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安盛汽车船务有限公司、上海安富轿车驳运有限公司的运费245万元,并以陈鲜艳所有的位于柳州市潭中西路7号在水一方27栋负一层的房产和柳州市潭中西路7号在水一方27栋2单元1-2号的住宅作担保。 (2015)柳铁民初字第498-1裁定书生效后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本院执行局向安吉汽车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但安吉汽车物流有限公司得出异议称安峰公司在其公司无未付运费;本院遂作出498-2裁定书,冻结了被告安峰公司在上海安盛汽车船务有限公司、上海安富轿车驳运有限公司的运费245万元,本局委托上海铁路中级法院执行局向协执单位送达了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在上海安盛汽车船务有限公司冻结了安峰公司的运费131万元;在上海安富轿车驳运有限公司冻结了安峰公司的运费114万元。同时作出498-3裁定书撤销498-1裁定书。 该案在诉讼过程中,经法庭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原告菱鑫公司申请解除被告安峰公司的财产冻结,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依法作出(2015)柳铁民初字第498-4号民事裁定书,解 除了对被告安峰公司在上海安盛汽车船务有限公司、上海安富轿车驳运有限公司未付运费的冻结。本局于2016年1月20日向柳州市房屋登记管理中心送达了(2015)柳铁民初字第49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和(2015)柳铁执保字第152-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了对担保财产查封(产权人陈鲜艳,位于柳州市潭中西路7号在水一方27栋负一层的房产和柳州市潭中西路7号在水一方27栋2单元1-2号的住宅)。 综上,(2015)柳铁执保字第152号财产保全执行案从财产保全冻结,到调解达成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冻结均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