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2103号原告张泰峰。被告刘贝贝。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泰峰与被告刘贝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7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刘贝贝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方城镇大埠村的房产;
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洪展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