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02执24号申请执行人朱宪忠。被执行人湖北银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正平,董事长。地址黄冈市红卫路滨苑花园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黄州民初字第012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9日依法送达了案件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湖北银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银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银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七十万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宏霞二0一六年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