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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执字第41号

周彩霞欠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周某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4)晋民初字第0033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履行,被执行人王某已全部履行(2014)晋民初字第00332号判决书的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4)晋民初字第00332号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员  黄趁锁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赵江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