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恢42号
申请执行人:荆延林。
被执行人:张经圣。荆延林与张经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经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荆延林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中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巩曰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