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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初字第3460号

原告张仁才诉被告刘士军、林柏聪、陆梅、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张仁才,刘士军,林柏聪,陆梅,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初字第3460号原告张仁才,男,1979年4月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刘士军,男,1972年1月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林柏聪,男,1983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陆梅,女,1980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188号16楼。法定代表人倪培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华英,女,1964年9月16日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张海林,男,1973年7月11日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南京市玄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仁才诉被告刘士军、林柏聪、陆梅、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仁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仁才负担。

审 判 长  孙 肖

人民陪审员  高志军

人民陪审员  谭运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陶玲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