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02民初180号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某某,郝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180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1988年3月4日出生,高中文化,陕西省安塞县人,现住延安市红化。被告郝某某,男,汉族,1988年3月23日出生,大专文化,陕西省洛川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高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50元。

审判员  张月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拓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