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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初字第5637号

臧晓英与董怀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臧晓英,董怀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丹民初字第5637号原告臧晓英。被告董怀川。

原告臧晓英与被告董怀川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吕月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臧晓英,被告董怀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6月6日11时30分许,原告臧晓英骑电动车至丹阳市××北凤路宝德隆大酒店门口,被点完鞭炮后起身的董怀川撞倒在地,造成双方当事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嗣后,由于被告未能赔偿,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1311元。

被告董怀川辩称:不是我撞倒原告,而是原告骑电动车时自己戴着耳机,后座载其女儿,不小心撞上了我,我自己也受了伤。事故发生后,其垫付了医疗费1000元左右。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6日11时30分许,原告臧晓英骑电动车至丹阳市××北路宝德隆大酒店门口,与点完鞭炮后起身的董怀川相撞,造成双方当事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原告伤后至丹阳市中医院治疗,经诊断左手第5掌骨远端骨折伴掌指关节间隙稍增宽。另查明,原告臧晓英在江苏俊视光学有限公司工作。以上事实,由原告方提供的门诊病历、医疗收费票据、诊断证明书、工资表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臧晓英要求被告董怀川赔偿因该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相关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董怀川虽称自己垫付了医疗费,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纳。但原告主张的相关损失的项目标准与赔偿数额依照法律规定应予以重新计算,故原告的损失本院确定如下:关于医疗费,原告主张2211.39元,经审查,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本院确认为1845.66元。关于误工费,原告主张15000元,经审查,原告主张的该项费用过高,根据原告的伤情和提供的工资单,按90元/天,误工天数45天计算,本院确认为4050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2000元,经审查,原告的该项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电动车、手机修理费,原告主张1500元,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电动车、手机损坏的事实和具体损失,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交通费,原告主张600元,经审查,原告主张的该项费用过高,本院确认为100元。综上,原告臧晓英总的损失为5995.66元。因本案交通事故的成因无法认定,故由被告董怀川承担50%的赔偿责任,所以由被告董怀川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997.83元。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董怀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臧晓英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997.83元。

二、驳回原告臧晓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臧晓英承担100元,被告董怀川承担10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代理

审判员  吕月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潘 珠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