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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执字第2267号

张院来与吕福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院来,吕福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执字第2267号申请执行人张院来,无职业。被执行人吕福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院来与被执行人吕福兰健康权纠纷((2015)丽民初字第2798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吕福兰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及受理费8485.17元。现被执行人吕福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民初字第279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玉岭

审 判 员  郑学森

代理

审判员  郑青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田宝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