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执字第2267号申请执行人张院来,无职业。被执行人吕福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院来与被执行人吕福兰健康权纠纷((2015)丽民初字第2798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吕福兰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及受理费8485.17元。现被执行人吕福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民初字第279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玉岭
审 判 员 郑学森
代理
审判员 郑青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田宝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