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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执78号

陈旺芝与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田跃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31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旺芝,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田跃,潘廷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78号

申请执行人:陈旺芝,女,汉族,现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田跃,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潘廷德,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田跃、潘延德银行存款37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