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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民初198号

孙XX与韩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孙XX,韩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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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吉0722民初198号原告孙XX。被告韩XX。

原告孙XX与被告韩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姜耀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