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吉0722民初198号原告孙XX。被告韩XX。
原告孙XX与被告韩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姜耀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 帅 来自:
孙XX与韩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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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吉0722民初198号原告孙XX。被告韩XX。
原告孙XX与被告韩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姜耀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