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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法执字第405号

贾银申请执行刘永光、宝日朝鲁民间借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银,刘永光,宝日朝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中法执字第405号申请执行人贾银,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石哈河镇。被执行人刘永光,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被执行人宝日朝鲁,男,1967年9月1日出生,蒙古族,干部,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贾银申请执行刘永光、宝日朝鲁民间借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永光、宝日朝鲁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5)乌中民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武文科

代理

审判员  张振宏

代理

审判员  吴海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友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