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122号
原告:山东宏泰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白塔镇罗圈社区。
法定代表人:邱承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明,淄博博山万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淄博斗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白塔镇掩的村西首。
法定代表人:张孝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宏泰车辆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斗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宏泰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宏泰车辆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1.00元,申请费648.00元,均由原告山东宏泰车辆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卜凡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