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5130号原告王文节。被告位尚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节与被告位尚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节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位尚刚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节撤回对被告位尚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文节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方园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苏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