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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刑初78号

郑水平、严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水平,严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02刑初7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水平,男,1972年7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2013年10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被告人严某某,男,1987年7月19出生于福建省漳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杨清江、邓莹莹,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芗检公刑诉(201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水平犯盗窃罪、被告人严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运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水平,被告人严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清江、邓莹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7月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郑水平到漳州市某医院门诊大楼电梯口,盗走被害人何某某身上的挎包,后发现该包内仅有银行卡等物就将该包丢弃在漳州市某医院门诊部后门的路边。2、2015年7月2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郑水平到漳州市某医院门诊大楼2楼抽血室门口,盗走被害人朱某某袋里的一部金色苹果6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5396元),后以人民币2000元将该手机销赃给被告人严某某。案发后,被告人严某某已折价人民币5396元赔偿给被害人朱阿洪。3、2015年9月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郑水平到漳州市某医院门诊大楼2楼抽血室,盗走被害人陈某某背包内一部白色魅族手机(价值人民币559元),后以人民币600元将该手机卖给一收购二手手机男子。4、2015年9月14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郑水平到漳州市某医院门诊大楼1楼一个电梯旁,盗走被害人严某某挎包内一部金色苹果6手机(价值人民币4220元),后以人民币1500元将该手机销赃给被告人严某某。案发后,被告人严某某已折价人民币4220元赔偿给被害人严某某。5、2015年9月20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郑水平到漳州市某医院门口,盗走被害人赖某某挎包内一部联想牌K910E手机(价值人民币1096元),后以人民币100元将该手机销赃给被告人严某某。案发后,已追回赃物归还被害人赖某某。6、2015年9月2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郑水平到漳州市某医院门诊大楼3楼,盗走被害人王某某背包内一部白色移动A1牌手机(价值人民币564元),案发后,已追回赃物归还被害人王某某。7、2015年9月2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郑水平到漳州市某医院门诊大楼1楼挂号收费处,盗走被害人刘某某挎包内一部白色苹果5S手机(价值人民币2205元),案发后,已追回赃物归还被害人刘某某。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水平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诉讼中,被告人严某某向本院预交罚金人民币1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水平、严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相关书证;被害人何某某、朱某某等人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郑水平、严某某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水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医院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计人民币140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严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价值计人民币10712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归案后,被告人郑水平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水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郑水平的前科,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被告人严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被害人失窃的物品已追回或得到赔偿,对被告人郑水平、严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杨清江关于被告人严某某认罪态度好,已退赃等酌定从轻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严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得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水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2016年7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严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继续追缴被告人郑水平违法所得人民币4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韩建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苗芬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