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3930号申请人夏文奎。被执行人李继红。申请执行人夏文奎与被执行人李继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4)寿商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继红在银行的存款15194.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 琨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