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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383号

吴金地合同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383号罪犯吴金地,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5日作出(2011)台刑初字第4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金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责令退赔人民币27296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以(2014)榕刑执字第11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6年1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金地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吴金地于2014年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3月13日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退赔人民币4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吴金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吴金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吴金地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金地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00元及退赔金人民币4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3月6日起至2016年3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琼

审判员 赵一鸣

审判员 薛 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