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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8执15-1号

李玉淑申请执行唐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玉淑,唐继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8执15-1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淑。被执行人唐继敏。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湄民初字第219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李玉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继敏系黄家坝镇官堰完小职工,每月有工资收入;申请人提出自2020年12月起每月扣划被执行人唐继敏工资收入用于清偿借款,直至付清为止,本院亦依法对被执行人唐继敏的工资收入予以扣划,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产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328执1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义务人未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云宏

审判员  张宗奇

审判员  丁希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成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