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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81民初245号

邢某诉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邢某,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1民初245号原告邢某,男,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被告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

原告邢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邢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佟思儒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