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刑更35号罪犯王娜,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08月24日作出(2010)沙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2月12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银刑执字第12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07日起至2019年04月06日止。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5年11月25日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娜自投入改造以来,经监狱管教干部的教育,能深刻反省自己所犯罪行,认真悔罪,服从管教,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及家庭所带来的危害,改造态度端正,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4年第二季度物质奖励、2015年上半年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去有期徒刑法定条件,建议对罪犯王娜予以减刑。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罪犯王娜符合有期徒刑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宁夏回族自治区女子监狱呈报的该犯在服刑期间的罪犯评审表、思想汇报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明,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本院认为,罪犯王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零二十天(刑期自2010年1月7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安 昕
审判员 施 蔚
审判员 王文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田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