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沽民初字第1384号
原告:孙某,农民。
被告:马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宁 搜索“”
孙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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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沽民初字第1384号
原告:孙某,农民。
被告:马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