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7854号原告孟×,男,汉族,1998年11月28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齐××(原告之母),女,1975年8月18日出生。被告孟××,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孟×诉被告孟××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马家欣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