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421-1号原告任文军。被告王军。被告李蕾,上列原、被告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任文军于2016年1月21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并申请本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裁定冻结两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提供自己所有的位于临朐县城东郡小区农信宿舍1号楼东单元三楼西户(房产证号:房权证临私房字第××号)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法院允许,不得支付、买卖、转让、转移、过户、赠与、设定他项权利等。原告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查封、冻结。逾期不申请,原查封、冻结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 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兴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