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民初字第02821号
原告:浙江润和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谊。
委托代理人:袁晓俊。
被告:杨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润和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润和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杨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润和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润和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浙江润和物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陈毓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朱溯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