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204号
原告:武汉杰灵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同兴村楚天鹏程搅拌站内单号区43号。
法定代表人:朱军,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进、彭荣,均系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289号1201室。
法定代表人:陈迪安。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杰灵建筑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杰灵建筑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武汉杰灵建筑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李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