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860号罪犯黄成良,男,汉族,1963年12月3日生,小学文化,重庆市云阳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合刑初字第000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成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黄成良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成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成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首次减刑时应扣减有期徒刑三个月。又有财产刑未执行,根据当前打击毒品犯罪的从严要求,对其减刑予以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成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5月13日起至2024年1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晓红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方璟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