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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民终115号

王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民终1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某,女。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02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旭飞

代理

审判员  李 剑

代理

审判员  韩 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肖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