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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刑更2088号

朱清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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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2088号罪犯朱清兰,女,1978年10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永善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作出(2010)昭中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清兰��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朱清兰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211号刑事判决,改判为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3年11月15日起至2033年7月14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该犯于2011年9月6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对罪犯朱清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2日在云南省曲靖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蒋德俊、孙波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柴梅艳、王献强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朱清兰的考核结果,以罪犯朱清兰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清兰系主犯,现刑罚执行已达2年零2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1次,2013年11月15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33年7月14日止。该犯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5次表扬、2次特殊表扬,评为2013年度、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朱清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清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3年11月15日起至2032年7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莉萍

审 判 员  李鸿波

人民陪审员  房 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招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