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4民初269号原告苏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素青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苗苗 来源:
苏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4民初269号原告苏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素青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苗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