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16财保8号

杨梅与谢浩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武汉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梅,谢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财保8号申请人杨梅。被申请人谢浩。申请人杨梅与被申请人谢浩民间借贷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谢浩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016年1月22日申请人杨梅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谢浩所有的价值6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杨梅以其在中国工商银行武汉百秀支行62×××28账户的存款18000元作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梅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杨梅在中国工商银行武汉百秀支行62×××28账户的存款18000元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该款暂停支付;

二、对谢浩所有的价值6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杨梅应于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 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绪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