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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2财保9号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港口支行与安庆市群通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连云港尚东贸易有限公司、左飙、王微、王道亮、徐林、吴贶生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安庆市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港口支行,安庆市群通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连云港尚东贸易有限公司,左飙,王微,王道亮,徐林,吴贶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2财保9号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港口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汤林,行长。被申请人安庆市群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潮四清,经理。被申请人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左飙,经理。被申请人连云港尚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盛习军,经理。被申请人左飙,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申请人王微,女,汉族,1971年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王道亮,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申请人徐林,男,汉族,1976年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吴贶生,男,汉族,1972年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港口支行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庆市群通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连云港尚东贸易有限公司、左飙、王微、王道亮、徐林、吴贶生价值50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港口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庆市群通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连云港尚东贸易有限公司、左飙、王微、王道亮、徐林、吴贶生银行存款500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    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冯浩(实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