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749号
原告:李强,男,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
委托代理人:胡娟(系李强儿媳)。
委托代理人:唐振宏,安图县明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赵风贤,女,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
委托代理人:胡娟(系李强儿媳)。
委托代理人:唐振宏,安图县明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袁常云,男,汉族,司机,现住安图县。
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吉和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安图县。
委托代理人:齐晖,吉林金达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图支公司。住所:安图县。代表人:张伟刚,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花子,吉林达功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梁芳,女,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
被告:陈某,男,汉族,现住安图县。
法定代理人:王玲,(系陈某的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赵风贤诉被告袁常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吉和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图支公司、刘梁芳、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强、赵风贤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强、赵风贤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赵风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92元,减半收取5446元,由原告李强、赵风贤负担。
审判员 刘寸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金基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