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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一初字第02881号

汪家军与李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汪家军,李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2881号

原告:汪家军,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李力,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

原告汪家军与被告李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家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姜 军

审 判 员  胡成刚

人民陪审员  陈玲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丁 玉 微信公众号“”